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陜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陜政發 〔2015〕60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陜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陜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水環境質量好壞,事關百姓飲水安全和身體健康,事關我省能否全面夠格步入小康社會。當前,我省面臨水資源缺乏、時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嚴重、水循環利用不足等嚴峻形勢,為切實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質目標需求和水環境安全,根據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總體要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護優先、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以提高水環境質量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節水循環、優化空間、底線保障”原則,充分發揮法制規范、市場調節、科技支撐、標準導向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水、系統治水、創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統領、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水污染防治新機制,讓三秦大地水更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持久動力。
工作目標:到202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污染嚴重水體大幅減少,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嚴格控制。到2030年,全省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渭河水生態系統功能全面恢復。主要指標:
——控制指標:到2020年,漢江、丹江、嘉陵江等長江流域地表水水質優良(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達到100%。渭河、延河、無定河等黃河流域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達到56%以上。各設區市、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標,且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控制在10%以下。全省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以內。
到2030年,長江流域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保持100%,漢江、丹江、嘉陵江水質持續保持優良。黃河流域地表水水質優良比例達到75%以上,渭河水質達到或優于水功能區劃要求,水生態系統功能恢復;延河、無定河水質達到優良。各設區市、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全部達標,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基本消除。
——流域指標:到2020年,關中地區,渭河干流寶雞、楊凌所有斷面基本達到Ⅲ類水質,支流均達到或優于Ⅳ類水質;渭河干流除西安新豐橋斷面外的咸陽、西安、渭南所有斷面均達到Ⅳ類以上水質,支流均達到或優于Ⅴ類水質。陜北地區,延河、無定河等干流和支流所有斷面水質均達到水功能區劃要求(達到或優于Ⅳ類)。陜南地區,漢江、丹江、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所有斷面均達到Ⅱ類或Ⅲ類水質,出省斷面均達到Ⅱ類水質。
到2030年,關中地區,渭河干流所有斷面力爭達到Ⅲ類水質,支流均達到或優于Ⅳ類水質。陜北地區,延河、無定河干流所有斷面均達到Ⅲ類水質,支流均達到或優于Ⅳ類水質。陜南地區,漢江、丹江、嘉陵江干流和支流所有斷面穩定達到Ⅱ、Ⅲ類水質,出省斷面穩定達到Ⅱ類水質。
一、系統治理,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開展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認真組織實施省政府印發的《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鞏固提高三年行動方案(2015—2017年)》和《漢江丹江流域水質保護行動方案(2014—2017年)》。延安市政府組織編制《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6—2020年)》,榆林市政府組織編制《無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6—2020年)》。在總體方案基礎上,制定渭河流域、延河流域、無定河流域、漢江丹江流域年度實施方案。(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各市縣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均需各市縣區政府落實,不再另外說明)
(二)狠抓工業污染防治。取締重污染“10+3”小企業,全面排查裝備水平低、環保設施差的小型工業企業。2016年底前,全部取締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油、電鍍、農藥等十類和皂素、冶金、果汁等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能源局等參與)
專項整治重點行業。制訂造紙、焦化(含蘭炭)、氮肥、有色金屬(鉛、鋅、汞、釩等)、印染、農副食品加工、原料藥制造(含皂素)、制革、農藥、電鍍、石油開采及加工、煤化工(煤制甲醇、烯烴等)、果汁等行業專項治理方案,實施清潔化改造。(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等參與)
新建、改建、擴建上述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減量置換。2017年底前,造紙行業力爭完成紙漿無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漿技術,鋼鐵企業焦爐完成干熄焦技術改造,氮肥行業尿素生產完成工藝冷凝液水解解析技術改造,印染行業實施低排水染整工藝改造,制藥(抗生素、維生素)行業實施綠色酶法生產技術改造,制革行業實施鉻減量化和封閉循環利用技術改造,皂素行業實施資源回收和節水清洗技術改造,蘭炭行業實施剩余氨水再利用及低水分熄焦技術。(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強化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污染治理。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2017年底前,工業集聚區應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三)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與改造,達到相應排放標準或再生利用要求。黃河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執行《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漢江、丹江流域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執行《漢丹江流域(陜西段)重點行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到2020年,全省所有縣城和重點鎮具備污水收集處理能力,城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全面加強配套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現有合流制排水系統應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應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運。城鎮新區建設實行雨污分流,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到2017年,西安市建成區基本實現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其他設區市和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建成區于2020年底前基本實現。(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推進污泥處理處置。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應進行穩定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處置,禁止處理處置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點一律予以取締。現有污泥處理處置設施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達標改造,各設區市、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城市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于2020年底前達到9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建設人工濕地。在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口下游因地制宜建設人工濕地。在渭河干流、延河、無定河兩岸、污染較重的支流入河口以及重點排污口的適宜區域,建設人工與自然相結合的生態濕地。(省林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態修復等措施,加大黑臭水體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各市(區)建成區按期完成黑臭水體排查,公布名稱、責任人及達標期限;到2017年底前實現非汛期河面無大面積漂浮物,河岸無垃圾,無違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體治理目標。西安市建成區在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四)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現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散養密集區實行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糞便污水資源化利用。(省農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推進生態健康養殖。在漢江、丹江流域及全省重點湖庫劃定限制養殖區,實施網箱上岸和水產養殖池塘網箱標準化改造。加強養殖投入品管理,開展專項整治,依法規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學藥品。(省農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參與)
控制農業面源污染。制定實施全省農業面源污染綜合防治方案。推廣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助試點經驗,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和統防統治。實行測土配方施肥,推廣精準施肥技術和機具;完善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開發整理等標準規范,明確環保要求;敏感區域和大中型灌區,要利用現有溝、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柵和透水壩,建設生態溝渠、污水凈化塘、地表徑流集蓄池等設施,凈化農田排水及地表徑流。到2020年,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達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調整種植業結構與布局。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區要優先種植需肥需藥量低、環境效益突出的農作物。地表水過度開發和地下水超采問題較嚴重,且農業用水比重較大的關中和陜北地區,要適當減少用水量較大的農作物種植面積,改種耐旱作物和經濟林。在缺水地區試行退地減水。2018年底前,對110萬畝灌溉面積實施綜合治理,退減水量1.2億立方米以上。(省農業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控制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環境激素類化學品生產使用情況調查,監控評估水源地、農產品種植區及水產品集中養殖區風險,實施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省農業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加快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實行農村污水、垃圾處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推進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和服務向農村延伸。深化“以獎促治”政策,實施農村清潔工程,開展河道清淤疏浚,推進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到2020年,力爭完成環境綜合整治建制村4000個。(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源頭防控,推動經濟社會綠色發展
(五)嚴格環境準入政策。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求,嚴格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關中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化學制漿造紙、化工、印染、果汁和淀粉加工等高耗水、高污染項目;陜南地區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黃姜皂素生產、化學制漿造紙、果汁加工、電鍍、印染等高耗水、高污染行業;陜北地區合理控制火電、蘭炭、煤化工等行業規模,嚴格控制新建100萬噸/年以下蘭炭、單套生產能力10萬噸/年以下焦爐煤氣制甲醇、處理無水煤焦油能力50萬噸/年以下煤焦油加工等項目。建立以行政區域為單元的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體系,實行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已超過承載能力的地區要實施水污染物削減方案,加快調整發展規劃和產業結構。到2020年,組織完成市、縣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現狀評價。(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六)調整產業結構。依法淘汰落后產能。自2016年起,各市(區)要依據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及相關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并實施分年度的落后產能淘汰方案,報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備案。未能如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和核準其相關行業新建項目。(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七)優化空間布局。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充分考慮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在符合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重大項目原則上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鼓勵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低耗水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生態保護型旅游業,嚴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業發展,新建、改建、擴建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實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減量置換。渭河、延河、無定河、漢江、丹江、嘉陵江等六條主要河流干流沿岸,要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防范環境風險。(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動污染企業退城入園(區)。城市建成區內現有鋼鐵、有色金屬、造紙、印染、原料藥制造、化工等污染較重的企業應有序搬遷改造入園(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依法保護生態空間。嚴格城市規劃藍線管理,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應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積,新建項目一律不得違規占用水域。嚴格水域岸線用途管制,土地開發利用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要求,留足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河道、湖泊地帶的管理和保護范圍,非法擠占的應限期退出。加大六大流域生態建設力度,嚴格劃定禁采、禁伐、禁牧區;河道兩岸大面積實施造林綠化,城市段適當增大堤防背水側綠化林帶寬度,在污染源相對集中地區的河道、灘涂地建設生態濕地和防護林,增強水源涵養和土壤保持能力。渭河流域初步建立起以南北兩山為屏障,河濱公園、沿河濕地和城市森林為主體的生態系統框架。(省國土資源廳、省林業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八)持續推進循環發展。加強工業水循環利用。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煤炭礦區的補充用水、周邊地區生產和生態用水應優先使用礦井水,洗煤廢水閉路循環不外排。鼓勵鋼鐵、紡織印染、造紙、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業廢水深度處理回用。2020年底前,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等工業集聚區鋪設再生水利用管網,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能源局參與)
促進再生水利用。陜北和關中地區要完善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要優先使用再生水。推進高速公路服務區污水處理和再利用。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鋼鐵、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自2018年起,全省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10萬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應安裝建筑中水使用設施,積極推進其他新建住房安裝建筑中水設施。到2020年,陜北、關中城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節約用水,加強水資源綜合利用
(九)控制用水總量。嚴格實施水資源管理,健全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體系。加強相關規劃和項目建設布局水資源論證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編制、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應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暫停審批其建設項目新增取水許可。對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其他用水大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節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建立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到2020年,全省年用水總量控制在112.92億立方米以內。(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嚴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縫、巖溶塌陷等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發利用地下水,應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嚴格控制開采深層承壓水,地熱水、礦泉水開發應嚴格實行取水許可和采礦許可。依法規范機井建設管理,排查登記已建機井,未經批準或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關閉。開展全省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編制地面沉降區地下水壓采方案,超采區內禁止工農業生產及服務業新增取用地下水。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和地面沉降控制區范圍劃定工作。(省水利廳、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提高用水效率。建立萬元國內生產總值水耗指標等用水效率評估體系,把節水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將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規水源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到2020年,全省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的55.59立方米、32.43立方米分別下降15%、13%以上。(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抓好工業節水。制定我省鼓勵和淘汰的用水技術、工藝、產品和設備目錄,完善高耗水行業取用水定額標準。開展節水診斷、水平衡測試、用水效率評估,嚴格用水定額管理。到2020年,電力、鋼鐵、紡織、造紙、石油石化、化工、食品發酵等高耗水行業達到先進定額標準。(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加強城鎮節水。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節水標準的產品、設備。公共建筑必須采用節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節水標準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勵居民家庭選用節水器具。對使用超過50年和材質落后的供水管網進行更新改造,到2020年,全省公共供水管網漏損率控制在10%以內。積極推行低影響開發建設模式,建設滯、滲、蓄、用、排相結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設施。新建城區硬化地面可滲透面積要達到40%以上。到2020年,關中和陜北城市全部達到國家節水型城市標準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水利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發展農業節水。推廣渠道防滲、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技術,完善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在關中、陜北推進規模化高效節水灌溉,推廣農作物節水抗旱技術。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區、重點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任務,全省節水灌溉工程面積占有效灌溉面積的比例提高到60%以上,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6以上。(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等參與)
(十一)科學保護水資源。完善水資源保護考核評價體系。加強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從嚴核定水域納污能力。(省水利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科學確定生態流量。在渭河、漢江流域開展試點,確定生態流量(水位),作為流域水量調度的重要參考。(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加強江河湖庫水量調度管理。完善水量調度方案。采取閘壩聯合調度、生態補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閘壩下泄水量和泄流時段,維持河湖基本生態用水需求,重點保障枯水期生態基流。控制水電開發規模,加大水利工程建設力度,發揮好生態基流在改善水質中的作用。(省水利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四、科技引領,降低水污染治理成本
(十二)推廣適用技術示范。加快技術成果推廣應用,重點推廣飲用水凈化、節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環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態修復、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污泥資源利用和安全處置等適用技術,推動科技成果共享與轉化。發揮企業技術創新主體作用,推動水處理重點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組建產學研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示范推廣控源減排和清潔生產先進技術。(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十三)攻關研發前瞻技術。整合科研院所水處理研發力量,加快研發重點行業廢水深度處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標準處理和工業高鹽廢水脫鹽、飲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處理、地下水污染修復、危險化學品事故和水上溢油應急處置等技術。開展高品質再生水補充飲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回用于農業灌溉等技術研究。加強水生態保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水環境監控預警、水處理工藝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省科技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十四)大力發展環保產業。規范環保產業市場。健全環保工程設計、建設、運營等領域招投標管理辦法和技術標準。推進先進適用的節水、治污、修復技術和裝備產業化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加快發展環保服務業。明確監管部門、排污企業和環保服務公司的責任和義務,完善風險分擔、履約保障等機制。發揮省環保產業集團等大型環保企業引領作用,鼓勵發展包括系統設計、設備成套、工程施工、調試運行、維護管理在內的環保服務總承包模式、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處理和工業園區為重點,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五、優化空間,保障水環境生態安全
(十五)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從水源到水龍頭全過程監管飲用水安全。市、縣(區)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各設區市、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會公布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縣級城市自2018年起每半年向社會公布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強化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開展飲用水水源規范化建設,依法清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法建筑和排污口。單一水源供水的設區市應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備用水源或應急水源建設。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生態縣供水水質達標率達到92%以上。(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調查評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水源補給區區域環境狀況,對石化生產存貯銷售企業和工業園區、礦山開采區、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進行必要的防滲處理。加油站地下油罐應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為雙層罐或完成防滲池建設。報廢礦井、鉆井、取水井應實施封井回填。開展環境風險大、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場地修復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十六)加強良好水體保護。對江河源頭及現狀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的江河湖庫開展生態環境安全評估,制訂實施生態環境保護方案。列入《水質較好湖泊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湖庫應制定中長期保護規劃。到2020年,瀛湖、黑河水庫、千湖、石泉水庫、紅堿淖、斗門水庫、渼陂湖和鹵陽湖等及其入湖河流要達到規劃要求。(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水利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十七)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加強江河湖水生態保護,科學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禁止侵占自然濕地等水源涵養空間,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復。強化水源涵養林建設與保護,開展濕地保護與修復,加大退耕還林、還草力度。加強濱河(湖)帶生態建設,在河道兩側建設植被緩沖帶和隔離帶。加大水生野生動植物類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保護力度,開展珍稀瀕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產種質資源的就地和遷地保護,提高水生生物多樣性。(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六、健全法制,嚴格水環境執法監管
(十八)完善法規體系。貫徹《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修訂完善《陜西省漢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延安市和榆林市分別研究起草《延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和《無定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研究制定環境質量目標管理、環境功能區劃、節水及循環利用、污染責任保險、水功能區監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環境監測、生態流量保障、生態補償等條例、法規,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省政府法制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標準體系。適時修訂《黃河流域(陜西段)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建立重點行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漢丹江流域內城鎮污水廠、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小區,重金屬重點控制區內的鉛鋅、汞銻、銅工業企業嚴格執行《漢丹江流域(陜西段)重點行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等參與)
(十九)加大執法力度。所有排污單位必須依法實現全面穩定達標排放。每年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對超標和超總量的企業予以“黃牌”警示,一律限制生產或停產整治;對整治未能達到要求且情節嚴重的企業予以“紅牌”處罰,一律停業、關閉。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環保“黃牌”、“紅牌”企業名單,每季度向社會公布抽查排污單位達標排放情況。(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參與)
完善省級巡查、設區市檢查的環境監督執法機制。強化環境保護、公安、監察等部門和單位協作,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機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報等規定。加強對市、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研究建立省級環境監察專員制度。(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編辦等參與)
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重點打擊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滲坑排放、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廢水、含病原體污水,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等環境違法行為。對造成生態損害的責任者嚴格落實賠償制度。嚴肅查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領域越權審批、未批先建、久拖不驗等違法違規行為。嚴厲打擊環境污染違法犯罪行為,建立健全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聯合調查和移送機制,及時有效懲治和防范環境污染犯罪。(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公安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參與)
(二十)提升監管水平。強化省際協作。加強與流域周邊甘肅、寧夏、內蒙古、山西、河南、四川、重慶、湖北等省(區、市)協調配合、定期會商,實施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完善水環境監測網絡。統一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位),2017年底前,建成全省統一的水環境監測網。提升飲用水水源水質全指標監測、水生生物監測、地下水環境監測、化學物質監測及環境風險防控技術支撐能力。(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提高環境監管能力。加強環境監測、環境監察、環境應急等專業技術培訓,嚴格落實執法、監測等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基層環保執法力量,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園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力量。各市、縣(區)應自2016年起實行環境監管網格化管理。(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七、過程管控,提升水環境管理水平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統計監測體系,將工業、城鎮生活、農業、移動源等各類污染源納入調查范圍。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作為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依據,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未完成水污染物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水污染物的項目。(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二)嚴格環境風險控制。定期評估沿江河工業企業、工業集聚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對高風險化學品生產、使用實行嚴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建立健全尾礦庫環境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加強尾礦庫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報備、演練和培訓,定期評估尾礦庫風險,切實落實防控措施。(省環境保護廳、省安全監管局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穩妥處置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各市、縣(區)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落實責任主體,明確預警預報與響應程序、應急處置及保障措施等內容,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查污染源,封堵非法排污口。按期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其他污染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在2017年底前完成。以改善水質、防范環境風險為目標,將污染物排放種類、濃度、總量、排放去向等納入許可證管理范圍,禁止無證排污或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污。2017年底前,與國家對接,完成省、市級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建設。(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八、市場推動,建立水環境治理內生調節機制
(二十四)理順價格稅費。加快水價改革。縣級以上城市應按期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深化農業水價綜合改革。2016年起,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至2020年底全面實施。(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完善收費政策。制定修訂城鎮污水處理費、排污費、再生水費、水資源費征收管理辦法,合理提高征收標準,做到應收盡收。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標準不應低于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理處置成本。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區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應高于非超采地區。(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健全稅收政策。依法落實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稅收優惠政策。(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商務廳等參與)
(二十五)促進多元融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積極推動設立融資擔保基金,推進環保設備融資租賃業務發展。推廣股權、項目收益權、特許經營權、排污權等質押融資擔保。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排污權回購、治污設施建設“以獎代補”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牽頭,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陜西銀監局、陜西證監局、陜西保監局等參與)
增加政府資金投入。省級加大對屬于省級事權的水環境保護項目支持力度,向重點地區、重點流域傾斜。各市、縣(區)政府要重點支持污水處理、污泥處理處置、河道整治、飲用水水源保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生態修復、應急清污等項目和工作。對環境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分級予以必要保障。(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環境保護廳等參與)
(二十六)建立獎懲機制。健全節水環保“領跑者”制度。鼓勵節能減排先進企業、工業集聚區用水效率、排污強度等達到更高標準,支持開展清潔生產、節約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推行綠色信貸。積極發揮政策性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水環境保護中的作用,重點支持循環經濟、污水處理、水資源節約、水生態環境保護、再生水利用等領域。嚴格限制環境違法企業貸款。加強環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環境保護、銀行、證券、保險等部門或機構要加強協作聯動,到2017年底前建立省、市、縣三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鼓勵涉重金屬、石油化工、危險化學品運輸等高環境風險行業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環境保護廳、省水利廳、陜西銀監局、陜西證監局、陜西保監局等參與)
實施水環境污染考核補償。健全渭河流域水環境污染考核補償機制。2016年起,在漢江、丹江流域實施水環境污染考核補償;2017年起,在延河、無定河流域實施水環境污染考核補償。水環境污染補償資金全部用于污染治理、環境監測、環境執法、環境應急等能力建設。深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省環境保護廳、省財政廳牽頭,省水利廳等參與)
九、改革創新,突出分區域精準治理
(二十七)加強陜北地區水環境風險防控。根據陜北地區生態脆弱和能源化工企業集中的特點,核定控制單元內水資源量和水環境容量,確保水資源不超載、污染排放總量不突破,構筑陜北風沙區生態安全屏障。延河、無定河總體生態水量不低于天然徑流量的30%。在地下水超采的單元內,新建、改擴建項目不得使用地下水作為工業水源;斷流河流所在流域范圍、地下水降落漏斗范圍內不得新增工業企業用水規模。加強能源化工企業水環境風險防控,重點開展油氣開發企業的石油天然氣管線、廢棄物處置場、貯存設施等重點污染源和潛在環境風險排查,嚴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實施油氣開采、凈化、輸送全過程控制,嚴格執行鉆井泥漿無害化處理,做到泥漿不落地和安全處置,規范井場、增壓點、接轉站、聯合站等站場雨水池、污油池建設和風險防范措施。嚴格新建輸油管線的環境準入和選線。按照規范對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的場地進行防滲處理,建立地下水水質動態監測系統。對已經建成的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項目,或處在土壤滲透系數較大及地下水較為敏感地區的污染類項目,限期建設地下水監控系統。(省環境保護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八)強化渭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渭河流域以污染治理為重點,鞏固提升治理成果。排查控制單元內重點污染源,梳理影響水質達標的瓶頸問題。協調農業灌溉、工業和城鎮生活用水,保證渭河生態需水要求。加強農業面源控制,持續深化工業和城鎮生活污染防治。強化對煤化工(化肥、甲醇、焦化)、石化(煉油)、食品加工(果汁、淀粉、味精)、電鍍、造紙、印染、制藥(原料藥制造)、農藥、有色金屬等重點行業的監管,提高穩定達標率。加強城鎮污水、再生水管網建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加大工業企業、景觀水體、市政雜用的再生水利用,開展再生水農業灌溉示范,推進污泥安全處置與綜合利用。渭河兩岸劃定保護區域,區域內禁止建設任何與水環境管理無關的項目,并在適宜地區建設生態濕地,構建渭河生態屏障。(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十九)構建漢丹江流域水質保護屏障。以全面建設水源涵養和水質保護屏障為目標,加強漢江丹江流域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嚴格劃定禁采、禁伐、禁牧區;加大退耕還林力度,在河道兩岸實施大面積造林綠化,構建生態屏障,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控制面源污染。根據控制單元的水環境容量,合理調整產業布局。強化金屬礦采選、冶煉和黃姜皂素、造紙、繅絲、釀造、食品加工等行業污染治理,加大尾礦庫治理和環境修復力度。完善建制鎮、移民集中居住區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加強城鎮污染處理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省環境保護廳、省林業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交通運輸廳等參與)
十、落實責任,推動全民通力參與
(三十)強化各級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省政府建立省重點流域(延河、無定河、渭河、漢江、丹江、嘉陵江等六大流域)水污染治理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行動方案進展情況,指導、協調、檢查行動方案實施情況。各級地方政府是本工作方案實施主體,要制訂實施年度方案,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明確各控制單元責任主體。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力度,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市(區)工作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報省政府備案。(各設區市政府、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管委會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三十一)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落實環保監管“一崗雙責”規定,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本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指導和督促檢查,同時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項任務牽頭部門要做好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定期調度檢查任務進度,工作進展情況定期報告省政府。省環境保護廳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和需協調解決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十二)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省屬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國資委參與)
(三十三)嚴格目標任務考核。省政府與各設區市、韓城市政府及楊凌示范區、西咸新區管委會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省政府每年對各地及省級相關部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委考核辦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重點流域轉移支付和生態補償等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環境保護廳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市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該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省監察廳、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三十四)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省政府每年公布全省水環境質量狀況,各市(區)每年公布本行政區水環境質量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省級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建議取消其國家級相應稱號,并向社會公告。(省環境保護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國控、省控重點排污單位應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三十五)加強社會監督。發揮“三秦環保世紀行”“環保時空”和“秦風熱線”等公益活動和媒體專欄作用,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公眾、社會組織等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利用報紙、網絡、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環境微信公眾號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省環境保護廳負責)
(三十六)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省環境保護廳、省教育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等參與)
各市(區)、省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緊密結合實際,狠抓貫徹落實,確保水環境目標如期實現。
在貫徹落實中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