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3號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于2018年5月31日經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5月31日
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七條最后一款,并增加第一款:“審查小組提出修改意見的,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完善,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和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不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專項規劃和開發區區域開發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其性質、規模、地點或者采用的生產工藝符合區域功能和規劃要求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內容應當根據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予以簡化。”
(三)刪去第二十四條中“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的內容,并將末句修改為“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通知建設單位”。
增加第二款、第三款“屬于國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應當向所在地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以及備案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四)刪去第二十六條。
(五)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五)項。
(六)將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予以補償。”
二、對《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內容。
三、對《陜西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應當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縣級以上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采集證的,吊銷采集證。”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外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采集、收購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采集、收購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資料,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對《陜西省森林公園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依法賠償損失,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并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五、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作出修改
刪去第十二條中“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請批準前”的內容。
六、對《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工建設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一)、(二)、(三)項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屬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水工程及財產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七、對《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工程建設方案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家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
(二)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破壞、侵占、損毀和擅自動用、移動水文測報設施,在水文測報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和影響水文測報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對《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條中“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的內容。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中“經其檢驗合格后,建設項目方可啟用”的內容。
(三)在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中刪去“房屋”,在第(三)項中增加“圍墾河流”,增加第(四)項“設置攔河漁具”;將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墾種堤防或者在堤防和護堤地內建房、開渠、挖窖、挖坑、開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四)刪去第二十五條中“堤防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投工、投勞”的內容。
(五)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禁止侵占、損毀、盜伐河道防護林”。
(六)刪去第三十五條中“建設項目竣工未經原審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投入使用”和“補辦審查或者檢驗手續”的內容,在“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之后增加“采取補救措施”。
(七)將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違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積廢棄物、圍河造田等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九、對《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應當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投產使用。”刪去第三款。
(二)刪去第四十四條“評估”的內容。
(三)刪去第五十三條。
十、對《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九條第三款中“對未依法完成水資源論證的建設項目,審批機關不予審批”的內容。
(二)將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重點區域內的建設項目管理,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三)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批準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二十日前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五)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排放去向等內容。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六)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占用防汛搶險通道,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禁止履帶式機動車輛、影響堤防安全的載重車輛等車輛沿堤頂通行。旅游觀光、農業生產車輛沿堤頂通行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七)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廢水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聯網的。”
(八)將第六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九)將第六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未經審批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十一、對《陜西省果業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中國家重點保護天然果樹種質資源審批的規定。
(二)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種子苗木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三)刪去第五十二條中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果樹種質資源處罰的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陜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陜西省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陜西省森林公園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陜西省水工程管理條例》《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陜西省河道管理條例》《陜西省水土保持條例》《陜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條例》《陜西省果業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