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已于2015年3月19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部長 陳吉寧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第一條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第四條 建設項目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是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的重要依據。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就該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五條 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
第六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的污染因子、生態影響因子特征及其所處環境的敏感性質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議,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第七條 本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第八條 本名錄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